(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沈阳一心邦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德力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486号原告:沈阳一心邦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15巷3号(2-1-1)室。法定代表人:祝航,该公司法人。被告:德力格。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一心邦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力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阳一心邦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宁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