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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印峰、刘占兰与张安国、李发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高印峰,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刘占兰,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安国,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发龙,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惠龙亮,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印峰、刘占兰与被执行人张安国、李发龙、惠龙亮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82775.9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82775.91元,尚未支付482775.91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庆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