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周如义与刘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如义,刘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周如义,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凯峰,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如义诉被告刘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如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7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如义负担2,435.00元。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