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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周如义与刘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如义,刘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周如义,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凯峰,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如义诉被告刘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如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7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如义负担2,435.00元。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