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847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生。被执行人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2-5号612室。法定代表人范福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388.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大量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08幢14室、408幢4单元201室房屋产权,无处置权。另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镇江市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11556.42元,经征得所有债权人同意分配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款6197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尚有12191.75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