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焕壹与被执行人法库县慈恩寺乡刘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壹,法库县慈恩寺乡刘家窝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张焕壹,男,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法库县慈恩寺乡。被执行人法库县慈恩寺乡刘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慈恩寺乡。法定代表人张海忱,系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焕壹与被执行人法库县慈恩寺乡刘家窝堡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法执字第496号。经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同时申请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07)法民三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艳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