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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2015学民初38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屈某,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某,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陈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