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渭城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咸阳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物流中心诉被告咸阳海恒商贸有限公司、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桥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渭城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物流中心。被告咸阳海恒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桥支行。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原告咸阳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物流中心诉被告咸阳海恒商贸有限公司、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桥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5月10日,本院受理。2011年5月23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物流中心提出和解,因而本院裁定中止诉讼。2015年9月28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物流中心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2015年9月30日,本院决定恢复本案审理并转为普通程序。本院认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物流中心提出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物流中心撤回对咸阳海恒商贸有限公司、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桥支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物流中心承担。审 判 长 陈 钟代审 判员 李扬眉人民陪审员 姬登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