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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吴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吴某偿还申请人王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从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被执行人郭某、吴某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能全面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执行人郭某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郭某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郭某、吴某追偿。被执行人郭某、吴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45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