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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一终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某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一终字第00201号原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09年4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0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某某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某某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钢代理审判员  沈国柱代理审判员  马皓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斯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