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年旺与叶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年旺,叶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959号原告周年旺。被告叶丽萍。原告周年旺与被告叶丽萍租赁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3年7月3日进行结算,被告叶丽萍尚欠原告周年旺租车款3500元,约定于2013年7月5日前给付,并出具欠条。该欠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来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年旺租车费3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世罗代理审判员 蓝玉红人民陪审员 吴春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