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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15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15858号原告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8号14-1-30-1,组织机构代码68390698-6。被告XX,男,1976年9月11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米家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