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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银西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银登国赡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西全,银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银西全,男,194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银登国,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西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银登国赡养纠纷[(2014)江安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银登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登国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7月30日查询工商银行、邮政银行证实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银登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5年9月17日调查证实银登国已外出务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