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陈小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陈小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负责人:陈全靖。被告:陈小雷。委托代理人:余文静,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诉被告陈小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施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