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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代银霞申请执行钟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代银霞,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钟宝华,男,25岁,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代银霞申请执行钟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宝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06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何瑞卿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