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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桂鹤与刘翠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264号原告杨桂鹤。被告刘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