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桂鹤与刘翠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264号原告杨桂鹤。被告刘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