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小华、戴祥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华,戴祥坚,李春琴,彭庆东,黄小华,戴祥坚,李春琴,彭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145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华,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戴祥坚,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春琴,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彭庆东,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黄小华与被执行人戴祥坚、李春琴、彭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祥坚、李春琴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小华案款30579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彭庆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各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戴祥坚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刘宅村(产权证号:00××96),被执行人彭庆东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潭头村(产权证号:00××30),上述房产本院另案均已查封,因时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本案目前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李春琴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戴祥坚名下有牌号为浙C×××××轿车,本院已依法予以拍卖,得款90400元,被执行人戴祥坚在本院共有三个案件,扣除本院的受理费、执行费及车辆的评估费、停车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案款41171元,被执行人彭庆东名下有牌号为浙C×××××轿车,本院已依法予以拍卖,得款45980元,扣除车辆的评估费、停车费剩余40420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共计领取81591元,被执行人李春琴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财产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21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伟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