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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赵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玲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美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赵美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周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