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赵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玲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美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赵美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周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