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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元宇与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宇,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刘元宇,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攀枝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蒋斌,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飞,男,1984年8月31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黄娟,女,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元宇诉被告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长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文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元宇的委托代理人蒋斌;被告万年长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宇飞、黄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元宇诉称,2012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建设开发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以42972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被告在2013年12月30日前将买卖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承诺交付房屋达到通水、通电、管网入户,买受人允许出卖人在60日内予以完成,逾期由出卖人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交房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还书面承诺保证买受人入学子女可就读攀枝花市第四十中小学校,免费使用体育馆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既不提交合同约定的交付文件,水、电、气的使用条件也不具备,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迟延交房,且承诺也不能兑现,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要求判令被告按原告已交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给付延期交房违约金15695元;交房时水、电、气未达开通条件的违约金13158元;两项合计28853元,保证原告适龄入学子女就读攀枝花市第四十中小学校;免费使用体育馆三年,承担本案诉讼费。刘元宇对其诉请提交了:刘元宇的身份证;2012年11月13日,刘元宇与万年长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12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012年6月29日,万年长房产公司声称: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业主子女可入读攀枝花市第四十中小学校(二十五中小分校),此条款可签订相应合约予以保证的承诺书;2012年7月7日,万年长房产公司声称:项目建成使用后,业主均可免费使用运动场馆3年,此条款可签订相应合约予以保证的承诺书。上列证据经万年长房产公司一方质证提出:认可原告提交的加盖有被告印章的证据,其余证据不予认可。被告万年长房产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实。原告所提迟延交房,原、被告已对迟延交房协商一致,被告给付原告迟延交房违约金3867元,不存在在给付迟延交房违约金的问题。原告所提交付房屋的水、电、气未达开通条件,无证据证实。原告提交的子女就读攀枝花市第四十中小学校的承诺书是复印件,不予质证。体育场馆免费使用3年的问题,现场馆部分设施已具备使用条件,原告可以使用。万年长房产公司对其辩解提交了:万年长房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11月13日,刘元宇、万年长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012年11月15日,攀枝花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表;主体工程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水检测报告。上列证据经刘元宇质证无异议,但提出:无分户验收报告;水、电、气只能说已开通,但不能证实达到了交付使用条件。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刘元宇与万年长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元宇购买万年长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一套,预测建筑面积107.430㎡,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9.451㎡,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7.982㎡;单价为4804元/㎡,总价款429720元;刘元宇一次性付款;万年长房产公司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交付买卖房屋;刘元宇逾期付款和万年长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在30日内,按日向对方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对方按总价款逾期日每日支付万分之一违约金;万年长房产公司应当在2014年12月30日前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万年长房产公司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权属证明,刘元宇不退房,万年长房产公司按日给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房屋交付后,刘元宇委托新万年长产公司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因万年长房产公司的责任,刘元宇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4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刘元宇不退房,万年长房产公司按日向刘元宇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3年12月30日交房时,水、电、气应达使用条件,刘元宇允许万年长房产公司在60日内予以完成,房屋交付后60日内仍未达到使用条件或开通的,万年长房产公司自61日起按刘元宇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房屋交付时,万年长房产公司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合同签订当日,刘元宇、万年长房产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房款一次付清。2012年11月15日,万年长房产公司向攀枝花市房屋产管理局对刘元宇购买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进行了备案登记,确认售房人为万年长房产公司;购房人为刘元宇、套内建筑面积为89.451㎡;合同备案号为58923号。其后,刘元宇按约支付了房款;2014年11月17日,双方交付房屋,刘元宇签名领取了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煤气安全使用说明书、分房水电图、装修须知、业主手册门禁卡主卡收房资料,在收取了万年长房产公司给付的迟延交房违约金后给万年长房产公司出具了“今收到万年长房产公司因延期交房给付的自2013年12月31日-2014年3月30日违约金3867元”的收条。2015年9月9日,刘元宇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其诉讼请求。诉讼中,虽经本院诠释法律,均因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不成。同时查明,2012年6月29日,万年长房产公司发放和在小区粘贴“承诺”称:“广大业主朋友:万年长房产公司对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奥林匹克花园)项目业主子女的教育就学问题,郑重承诺:项目建成交付使用以后,业主子女均可入读四十中小(二十五中小分校)。此条款可签订相应合约予以保证”。2012年7月7日,万年长房产公司发放和在小区粘贴“承诺”称:“广大业主朋友:万年长房产公司对购买我公司开发的项目业主的运动场馆使用问题,郑重承诺:项目建成交付使用以后,业主均可免费使用奥林匹克中心的所有运动场馆3年。此条款可签订相应合约予以保证”。万年长房产公司不是攀枝花市第四十中小学校开办人和经营者,也不是体育馆的所有人和经营者。2013年7月31日至同年11月6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出具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2014年3月17日,四川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网攀枝花监测站出具了检测报告,水质评价与结论为:水样所检色度、浑浊度等指标均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值,该供水管道可正常使用。2014年3月至6月,攀枝花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4年3月10日,攀枝花市煤气总公司出具了煤气安装工程按照一户一表、抄表出户进行施工和验收、可正常使用的证明。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012年11月13日,刘元宇与万年长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刘元宇支付了价款,万年长房产公司亦在房屋建成后交付了买卖标的物,并于2012年11月15日,对出卖给刘元宇的房屋向攀枝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亦即自2012年11月15日起,刘元宇即依法取得了买卖房屋的所有权,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刘元宇所提交房时,万年长房产公司未按约提交“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已经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双方对房屋交工时万年长房产公司应提交”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约定条款无效,刘元宇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所提2014年11月17日,万年长房产公司向其交付房屋时,不提交合同约定的交付文件,水、电、气的使用条件也不具备因,已经违约的意见,依据双方约定和2014年3月17日,四川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网攀枝花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2014年3月至6月,攀枝花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4年3月10日,攀枝花市煤气总公司出具了煤气安装工程按照一户一表、抄表出户进行施工和验收、可正常使用的证明。证实万年长房产公司在2013年12月30日交房后60日内未达水、电、气交付条件,即延期时间自2014年2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水最后检测日,共计17天。刘元宇要求万年长房产公司给付交房时水、电、气未达开通条件的违约金13158元的诉请,本院依法核定为730.524(房款总额429720元×17天×每日万分之一)元;刘元宇要求万年长房产公司给付房屋延期交付违约金15695元的诉请,依据万年长房产公司提交的2014年11月17日,刘元宇出具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收条,证实双方已就延期交房违约事宜达成一致,万年长房产公司亦履行了给付义务,本院不予支持。要求万年长房产公司保证其适龄入学子女就读攀枝花市第四十中小学校和免费使用体育馆三年的诉请,刘元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万年长房产公司不是攀枝花市第四十中小学校和体育馆的开办人、所有人和经营者。其诉请违背一般生活常识,本院不予支持。万年长房产公司所提交付房屋的水、电、气未达开通条件,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可的意见和业主的子女就读攀枝花市第四十中小学校的承诺书是复印件,不予质证、体育场馆部分设施已具备使用条件,可以使用的意见,本院已分别详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元宇逾期交付水、电、气的违约金730.524元;二、驳回刘元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攀枝花市万年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