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青岛嘉源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士田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嘉源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田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青岛嘉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胶河经济区前立柱村,组织机构代码:68677101-X。法定代表人:陈玉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清勇,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士田,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氨基酸厂)。原告青岛嘉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士田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人民陪审员 王振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