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胜国与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孙胜国。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法定代表人:薛兵,职务:村主任。被告: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法定代表人:薛寒冬,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胜国与被告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胜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胜国承担。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