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行非审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云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彭泽明城建行政非诉程序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云法行非审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17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726-9。法定代表人刘泽江,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彭泽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云阳县云安镇彭泽明等移民联建房牵头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云建)建配征字(2014)005号《云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建)建配征字(2014)005号《云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决定》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建)建配征字(2014)005号《云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云建)建配征字(2014)005号《云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决定》准予执行。审 判 长 何世斌审 判 员 黄海龙代理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