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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梁少莲与阮玉凤、高章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莲,阮玉凤,高章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461号原告:梁少莲,女,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现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曾璇、梁翠琼,中山市东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玉凤,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现住中山市。被告:高章万,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现住中山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经文、陈德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少莲诉被告阮玉凤、高章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劲松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少莲及委托代理人曾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玉凤、高章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阮玉凤是朋友,2015年2月15日,被告阮玉凤向原告提出借款20万元周转几天,原告通过刷卡及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阮玉凤出借了20万元,被告阮玉凤通过微信的方式写下借据,确认收到原告20万元借款。2015年3月初,被告阮玉凤没有依约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阮玉凤至今都没有归还借款。被告阮玉凤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在借款期间是夫妻关系,应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3.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梁少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招商银行转账业务回单两份及周杰明声明;2.微信截图;3.借据。被告阮玉凤未出庭应诉,其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被告阮玉凤实际在2015年2月16日向梁少莲借款20万元,也实际收到梁少莲20万元的汇款;2.被告阮玉凤在2015年5月6日向梁少莲出具的借据上写明的21万元包含应该支付的利息。当时梁少莲找到被告阮玉凤,要求出具借据,并要求支付1万元利息,还承诺只要签了借据就去法院撤诉,阮玉凤就按照梁少莲的要求出具了借据。被告阮玉凤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阮玉凤与梁少莲系朋友关系,阮玉凤因资金周转向梁少莲借款20万元,除其中两笔68966元由阮玉凤委托周杰明于2015年2月16日向阮玉凤账户转账外,其余四笔分别通过自己的账户汇出。2015年3月初,梁少莲向阮玉凤催促还款,阮玉凤无法归还。后梁少莲于2015年4月23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2015年5月6日,阮玉凤出具“今借到梁少莲人民币21万元整”的收据,落款处注有“之前来往信息和微信记录自动作废和2014年4月23日法院起诉作废”,并由梁少莲签名。庭审中,梁少莲确认21万元中的1万元是利息。另查:阮玉凤与高章万系夫妻关系。诉讼中,原告梁少莲于2015年5月15日以正与阮玉凤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法院给予三个月的庭外和解期限,因阮玉凤缺乏履行能力,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本院认为:被告阮玉凤向原告梁少莲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该款被告阮玉凤应予偿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阮玉凤所欠的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时阮玉凤与原告梁少莲明确约定系阮玉凤的个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阮玉凤、高章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少莲偿还借款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阮玉凤、高章万共同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玉娟冼日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