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熊国芬、谢天虎诉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芬,谢天虎,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溪行初字第8号原告熊国芬,女,生于1974年6月14日,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原告谢天虎,男,生于1977年10月12日,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国芬、谢天虎与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国芬、谢天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国芬、谢天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国芬、谢天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熊国芬、谢天虎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平审 判 员 曹继军人民陪审员 练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