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8月3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代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代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奇瑞轿车,行驶至大庆市龙凤区龙建街与李某某驾驶的吉利帝豪轿车发生刮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92mg/100ml。经大庆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局龙凤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蔡某某赔偿吉利帝豪轿车车辆损失人民币515元,并取得了该车司机李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1104号鉴定文书、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大庆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局龙凤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积极赔偿事故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醉酒驾车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曲士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超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