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特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章兰娣、徐博伦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滨民特字第0007号申请人章兰娣。申请人徐博伦。被申请人徐建兴,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章兰娣、徐博伦申请宣告徐建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章兰娣、徐博伦诉称:章兰娣系徐建兴母亲,徐博伦系徐建兴儿子。徐建兴1998年12月无故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徐建兴死亡。经查:徐建兴,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无锡市滨湖区团结二村53号,原先住所地为张家港市杨舍镇七里庙村第一组。章兰娣与徐建兴系母子关系。徐建兴与徐春红于1990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徐博伦。1999年1月,徐建兴无故失踪。随后,徐建兴家属至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报失踪。2001年7月,徐春红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法院认定,徐建兴下落不明已满2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后徐建兴仍下落不明至今。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6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徐建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徐建兴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七里庙村村民委会的证明、说明、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的说明、(2001)张后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现徐建兴下落不明已长达16年,可推定其已经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建兴死亡。本案公告费300元,由章兰娣、徐博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勇立宇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元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