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宋子高、桑雅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宋子高,桑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158-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吕涌良。被执行人:宋子高,职业不明。被执行人:桑雅春,职业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商特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3159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子高、桑雅春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余姚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2幢15A03室高业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B1××54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11)字第04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