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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娄云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512号原告:娄云,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云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云对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娄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娄云承担。审 判 员  王新月人民陪审员  韩 琳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超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