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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董桂平与郑凤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平,郑凤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77号原告董桂平,男被告郑凤标,男原告董桂平诉被告郑凤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桂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凤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桂平诉称,被告郑凤标因工程资金紧张于2014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3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凤标归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董桂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凤标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被告郑凤标因工程急需资金使用向原告董桂平借款28000元,约定于2014年10月3日前还清,并写有﹤﹤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条﹥﹥有被告的亲笔签名及盖指模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至今分文不偿还给原告。致发生纠纷。原告董桂平遂于2015年9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郑凤标归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董桂平。本院认为,被告郑凤标借到原告董桂平款28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应予认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凤标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借款2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董桂平。本案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为36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凤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积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