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宋刘氏、陈艳丽等与徐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1578号原告宋刘氏。原告陈艳丽。原告宋常春。原告宋威。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艳丽。被告徐言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刘氏、陈艳丽、宋常春、宋威与被告徐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刘氏、陈艳丽、宋常春、宋威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刘氏、陈艳丽、宋常春、宋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刘氏、陈艳丽、宋常春、宋威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