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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荆洪磊与权满意、权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洪磊,权满意,权威,武立国,李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荆洪磊,居民。委托代理人周鑫。被告权满意,居民。被告权威,居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锐。被告武立国,司机。被告李宏军,农民。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可余。原告荆洪磊诉被告权满意、权威、武立国、李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洪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鑫,被告权满意、权威委托代理人冯锐,被告武立国、被告李宏军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可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洪磊诉称,2011年10月1日,被告权满意、权威借原告现金20万元,约定利息2.5%,借款期限1年。被告武立国、李宏军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要借款,四被告拒不还款。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5%,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权满意、权威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权满意应该已经偿还利息大约10万元。被告武立国、李宏军辩称,签字担保是事实,但担保期限内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被告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权满意、权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2011年10月1日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限期12个月,月利率2.5%,到期不还,违约金2%每天。被告武立国、李宏军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引起本案的诉争。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权满意已经偿还借款利息6.2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据一份、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荆洪磊与被告权满意、权威之间的借款合同除利息、违约金约定过高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权满意、权威应当及时偿还借款。被告权满意、权威虽辩称涉案借款已经偿还近10万元,但是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两被告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认涉案借款被告权满意已经偿还借款利息6.2万元,该自认对被告有利,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借据约定月利率2.5%,现原告主张被告权满意、权威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5%计算的利息,对于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且利息部分应当扣除已经支付的62000元利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宏军、武立国作为保证签字,双方对于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故被告李宏军、武立国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即原告应当在2013年4月1日前向两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李宏军、武立国主张过权利,并提供2015年3月17日通话录音拟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武立国主张过权利,从通话内容看,该录音中并未体现在2013年4月1日前原告向被告武立国催要过借款,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权满意、权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洪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62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荆洪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权满意、权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