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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邓涛、谢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邓涛,谢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林。被执行人:邓涛,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谢凡,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767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9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涛、谢凡所有的皖N×××××号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本案中贷款抵押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涛、谢凡所有的皖N×××××号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