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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文利与被告封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利,封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156号原告:夏文利。被告:封立志。原告夏文利为与被告封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文利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苗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