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文利与被告封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利,封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156号原告:夏文利。被告:封立志。原告夏文利为与被告封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文利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苗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