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杜和盛与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和盛,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杜和盛,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四清,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杜和盛与被执行人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和盛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在接到通知书后即按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长治县韩店镇寺庄村民委员会在你处的款1043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潞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