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霞与被告黄明卫、黄安敏、田君爽、河南隆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王霞,女。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卫,男。被告黄安敏,男。被告田君爽,男。被告河南隆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安敏,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与被告黄明卫、黄安敏、田君爽、河南隆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霞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对被告黄明卫、黄安敏、田君爽、河南隆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霞负担。审 判 长 马富周审 判 员 董多仓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