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雷明、李卫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雷明,李卫东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86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17号邮政综合楼二楼。负责人:高笑鹏,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卓方,该公司员工。被告:雷明,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李卫东,男,1975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桂东县。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雷明、李卫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李卫东就其所有的湘L×××××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原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2015年1月12日14时20分,雷明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L×××××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机械研究所方向往河村西紫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南海区里水镇河村公园路口时,遇胥朝福驾驶粤H×××××二轮普通摩托车从环镇南路方向往机械研究所方向左转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胥朝福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雷明弃车逃离现场,于2015年1月14日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明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胥朝福承担次要责任。后胥朝福将事故相关责任人诉诸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原告在交强险医疗限额范围内赔偿胥朝福1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损失由雷明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胥朝福16263.82元,李卫东在明知雷明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肇事车辆借给雷明使用,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胥朝福4065.96元。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胥朝福支付了赔偿款10000元。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仅负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垫付责任,保险人支付垫付的款项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交通事故赔偿垫付款10000元。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交通事故赔偿垫付款10000元。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认为应按(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为依据,变更诉讼请求:被告雷明承担本案80%的责任,被告李卫东承担20%的责任。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被告的身份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单。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5、划款凭证。被告雷明答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诉讼请求及证据没有异议,但现在没有能力付款。被告雷明没有证据提交。被告李卫东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李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被告雷明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并查明,(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李卫东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对被告雷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雷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原告已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支付伤者胥朝福10000元赔偿款,由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强调保障事故受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存在过错,故原告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现原告以致害人即本案被告雷明无证驾驶为由主张雷明承担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款的80%(即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卫东作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被告雷明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保险车辆借给其使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请求被告李卫东承担20%(即2000元)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款8000元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二、被告李卫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款2000元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钊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