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舒城县沙岗园艺场与舒城县诚信经济林有限公司、薛维定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沙岗园艺场,舒城县诚信经济林有限公司,薛维定,董照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522号原告:舒城县沙岗园艺场,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继红,安徽继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玲玲,安徽继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诚信经济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薛维定,男,195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董照林,195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舒城县沙岗园艺场诉被告舒城县诚信经济林有限公司、被告薛维定、董照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雷英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租金53912元,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给被告安徽诚信经济林公司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是明确的被告,即被告住所地应明确,本案被告住所地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城县沙岗园艺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