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廖胜浩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236号原告廖胜浩。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龙井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罗若锋,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彭小波,该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胜浩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胜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胜浩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胜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胜浩负担。审 判 长  邱传写审 判 员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