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代顺与帅义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顺,帅义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095号原告刘代顺,男,194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文术,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帅义云,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住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宁河街63号。负责人张俊,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代顺诉被告帅义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代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代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00元,减半收取230.50元,由原告刘代顺负担。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