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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5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维荣与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荣,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5863号原告刘维荣,男,1941年4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双兴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10255827-5。法定代表人门博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树全,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荣与被告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维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雒东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