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任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06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锦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2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华都豪庭下面的天罗地网网吧上网,见到被害人才某趴在70号电脑桌睡觉,任某将才某放在电脑桌台面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046元的VIVOX5L手机盗走。2015年6月30日,民警在天罗地网网吧将被告人任某抓获,起获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被害人才某的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任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众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辩解称:案发当天我在网吧上网,因我自己的手机没电,就在旁边给手机充电。因为我的手机跟被害人的手机颜色差不多,所以我在走的时候也没有注意到手机拿错了。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实:任某供称,2015年6月21日1时50分许,我一个人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天罗地网网吧上网,一直玩到5时多,期间在去洗手间的时候,看见坐在我背后70号座位的一名男子将手机放在身旁的台面上,我趁其不注意,将其手机偷走了,然后到柜台结账离开。之后我把手机一直带在身上使用。直到2015年6月30日9时许,我再到天罗地网网吧上网时就被警察抓获了,警察在我身上搜出盗窃所得的手机。我偷得一台银白色的VIVO牌X5L型智能手机,我因为没有手机用而偷别人手机。被告人任某对案发现场、所盗手机、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2.被害人才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5年6月21日0时许,才某从湖北武汉搭飞机到广州白云机场后,才某搭机场大巴到达顺德区大良街道,当时因为太晚,没有地方睡觉,才某就到顺德区大良街道华都豪庭下面的天罗地网网吧70号台上网,上网时才某就将手机放在70号台的台面上,才某约上网到早上4时许,因困了并在70号台的凳子上睡着。6时30分左右,才某就醒了并发现放在70号台面上的手机不见了。被盗的是一部VIVO牌X5型手机,白色机身,手机号码137××××6602。手机于2015年2月份以2598元人民币购入,现约九成新,折旧价值2339元人民币。网吧有监控录像。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证实:涉案手机价值2046元人民币。上述鉴定意见均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4.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30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宜新路南源街华都豪庭下面的天罗地网网吧抓获被告人任某。5.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表。证实:被告人任某的个人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前科。6.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任某进行了人身搜查,从其身上扣押了银白色VIVO手机一台,已发还给被害人。7.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天罗地网网吧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任某有盗窃他人手机的行为。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众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涉案赃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任某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任某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有其公安机关稳定的有罪供述为证,且其供述与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的情况相一致,也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相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杏华人民陪审员 帅 霞人民陪审员 罗嘉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