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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彩霞与王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8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本院执行的马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9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向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5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自愿于2015年11月份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直至执行款15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王某自愿负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上述协议由李校冰、王海波担保,如被执行人王某未���上述协议履行时,执行担保人李校冰、王海波承担上述执行款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8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