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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荣志与张玉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志,张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志。被执行人张玉彬。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刘荣志申请执行张玉彬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现因无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彭汉生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