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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21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XX,因本案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生燕辉,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志良,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威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生燕辉、陈志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上旬,被告人周XX在普宁市下架山镇横溪村新乡其经营的“XX造型”理发店内,摆设2台麻将桌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同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有30多人参与赌博,周XX从中抽水渔利约人民币800元。2015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周XX到普宁市公安局下架山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周XX所犯罪名成立。周XX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周XX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周XX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周X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可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周XX开设的赌场规模较小、时间较短、参赌人数较少、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判处周XX拘役四至五个月的意见理由不当。因周XX所开设的赌场从2015年6月上旬至同月26日才被查处,时间不算短,虽规模不大,但参赌人数多达30多人,抽水渔利也达人民币800元,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也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请求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展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