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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于涛诉王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涛,王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00216号原告:于海涛,男,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翼翔*期。被告:王孝春,男,汉族。原告于海涛诉被告王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海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于海涛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