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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郑开全与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407号原告郑开全,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渝北区水利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68号。法定代表人曾庆文,局长。委托代理人代琼,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移民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2号。法定代表人蒋又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显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毕建军,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开全诉被告重庆渝北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被告重庆市移民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本院依照原告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已收悉。在应到开庭时间原告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邓 斌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