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相根、林志崇与林志崇、叶来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相根,林志崇,叶来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03号原告:苏相根。委托代理人:郑金龙、叶婷婷。被告:林志崇。被告:叶来尤。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相根诉被告林志崇、叶来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相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相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相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已减半),由原告苏相根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