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彩珍、沈专儿与黄金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彩珍,沈专儿,黄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107-2号申请执行人:韩彩珍,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余姚市阳明街道山西新村31幢304室。申请执行人:沈专儿,女,1976年7月2日出生,住余姚市马渚镇文昌名苑3幢602室。被执行人:黄金丹。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甬余执民字第310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黄金丹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富巷新���南二区135幢503室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金丹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富巷新村南二区135幢503室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周溶溶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