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赵应奎与钱有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奎,钱有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331号原告:赵应奎,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姚裕金,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有宝,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应奎诉被告钱有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应奎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应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应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应奎负担。审判员 洪亚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