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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化宇与高亚东、魏启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化宇,高亚东,魏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327号申请执行人:许化宇,男。被执行人:高亚东,男。被执行人:魏启云,女。许化宇与高亚东、魏启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民一初字第07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亚东、魏启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化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亚东、魏启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