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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黄河与被执行人南凌云继承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黄河,南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883号申请执行人南黄河。被执行人南凌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南黄河与被执行人南凌云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觉搬离涉案的房屋,故其应当承担延长履行期间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继承人南怀礼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金陵新村3区1号楼2单元5号住房一套由申请执行人南黄河(身份证号码为610302194911271014)继承,由南黄河持本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凌云的银行存款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京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